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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版:洛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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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购物得优惠,未料优惠变忧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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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7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买东西商家赠优惠,本是锦上添花的开心事儿,到头来却变成麻烦事儿
消费购物得优惠,未料优惠变忧愁
□记者 付璇 实习生 张幸 文/图
    核心提示

    想买的东西没问题,没想到因赠品栽了跟头。近日,几名消费者在购物时陷入了因赠品而“受伤”的尴尬境地,心里格外憋屈。原本可要可不要的赠品,却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维权问题,这到底是谁的错?

    洛阳晚报记者联手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带您一起看懂案例,维权路上为您指点迷津。

    【案例一】 使用赠品损坏电视屏幕,维修费用谁来埋单?

聂先生给我们看“受伤”的屏幕

    ● 事件回放

    去年10月,聂先生在道北一家电市场购买了一台创维牌42寸液晶电视,花费2600多元,店家随电视机赠送了一套亮洁牌液晶屏清洁套装。

    不久前,聂先生使用该赠品清洁液晶电视屏幕,“几个小时后再打开电视,屏幕上竟出现了一条十几厘米宽、颜色异样的色带,影响正常观看。”聂先生说,随后他拨打了该品牌售后服务电话。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称这是由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的,聂先生对此解释感到疑惑。“他们说使用该清洁液时应将屏幕放平,否则液体很可能流进屏幕,引起类似问题,但店家在送我赠品时并没有提醒这些!”同时,聂先生还被告知,此次维修屏幕的费用需由自己承担。

    聂先生表示,清洁剂瓶身的使用说明上并未提及需将屏幕放平才能使用等事项。“电视机保修卡上写着‘整机保修1年’,现在电视机还处于保修期内,屏幕因使用商家的赠品而受到损坏,为何要由我来埋单?”在他看来,商家送的赠品如同屏幕“杀手”,“还不如不送”。

    ● 为您分析

    工商人员表示,如果消费者确实按该赠品使用说明上规定的正确方式清洁屏幕,且相关说明上并未提及使用时屏幕该如何放置,商家也没有在赠送时具体说明,那么商家便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 温馨提醒

    工商人员提醒,购物时得到的赠品也可享受“三包”。由于相关法律对赠品的使用期限并无规定,因此,消费者在使用赠品时最好先确认其是否还在保质期内,如果是因使用的赠品已过保质期而引起的相关问题,消费者在维权时则很可能遭遇尴尬。

    【案例二】

    万余元商品一折卖,出了问题退货难?

周女士称自己享受折扣购买的翡翠项链有一处残缺

    ● 事件回放

    7月19日,周女士在西工区一百货商场购买了价值100多元的化妆品,结账时被告知可参与免费抽奖活动,抽奖后她又被告知抽中了“凭奖券在该商场内的某珠宝店购买任意款商品享受一折优惠”的大奖。

    “当时特别高兴,没想到自己手气会这么好!”周女士说,她在该珠宝品牌柜台看中了一款标价12000元的翡翠项链,以1200元的价格将其买回。回到家没多久,周女士的家人就发现这条翡翠项链有瑕疵,项链中间镶着千足金的地方有一处明显残缺,随后,周女士返回珠宝柜台要求退货,却被告知需先由她找相关机构鉴定产生此问题的原因。

    “标价12000元的商品怎么会是这样的质量,抽奖打折活动是否只是商家吸引消费者的噱头,商品的真实价格到底多少,商家是否属于价格欺诈?”周女士提出了疑问。洛阳晚报记者在周女士的购物票据上看到商家标注的如下字样:抽奖一折商品可免费调换,概不退货。

    ● 为您分析

    工商人员表示,面对此类抽奖享受折扣的活动,消费者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有贪图便宜的心理。本案中,商家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至于是否属于价格欺诈也很难界定。

    ● 温馨提醒

    周女士遇到的问题是否适用新消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对此,工商人员提醒,珠宝类产品是否属于耐用商品,目前还很难界定,且国家对珠宝类产品没有“三包”规定,消费者维权的主要依据是购买商品时与商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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