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破解执行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市中院日前出台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执行难的案件,市中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他基层法院执行或直接由市中院执行。这意味着,案件当事人在原执行法院执行不力时,可以申请由其他基层法院来执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李烽表示,对市、县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力量的调度、执行案件的调配以及执行装备的适用等,我市法院系统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四统一”管理体制。这既可有效调配我市法院的执行力量,提高案件的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又可预防和遏制因地方保护或其他因素造成的执行难。
李烽介绍,“四统一”实行后,针对六类案件(详见右侧图表),自立案开始,案件的立案信息和执行进展信息便会及时录入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由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统一监控。如遭遇执行难等问题,市中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法院执行。另外,对一些重点执行案件,我市法院系统今后还将采取提级执行(由市中院直接执行)、交叉执行、专项执行等方式予以办理。
六类可申请指定执行的案件
●没有法定事由,执行法院在2个月内对查封、冻结的执行标的未予处置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案件6个月内未执结的
●申请人以执行法院存在地方保护、消极执行为由,请求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经查属实的
●被执行人系涉党政机关的案件
●被执行人系涉所辖区重点企业的案件
●其他需要指定执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