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发 徐骏 绘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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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亿万国人的福祉,是一项必须优先推进的基础性改革,其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措施之实均属空前。如何解读这一改革?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一”种身份
——《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介绍,将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1亿人落户城镇 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两”大目标
——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
——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对于这两大发展目标,《意见》给出了明确的时间点——2020年。
总体调整 综合配套 整体构建
“三”个特点
——对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与以往相比,这次是在中央对新型城镇化建设做出全面的规划后,决定在全国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这对合理布局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引导人口的分布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统一部署进行的一次综合配套的改革。户籍制度的改革不仅是户籍制度本身单项的改革,还是各有关部门统筹配套推进的改革。
——对新型户籍制度的一次整体构建。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是落户政策的调整,还包括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等多个方面。
“四”级落户
全面放开 有序放开
合理确定 严格控制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
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做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的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N”项配套
就业教育医保住房等
全面跟进
——就业失业。
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上,将实现农民工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并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子女教育。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将被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支持地方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解决随迁子女入园问题,推动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推进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医疗卫生。
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被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养老保险。
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社会救助。
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住房保障。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并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