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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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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单位收取保证金是违法行为
“干啥事都要对得起这身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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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正风纪 马上办·追踪报道
《申领生育津贴,先给单位交保证金?》刊发当日,院方仍在劝当事人交保证金——
律师:单位收取保证金是违法行为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称已看到报道,会认真对待此事
    □记者 杨玉梅

    7月31日,洛阳晚报刊发《申领生育津贴,先给单位交保证金?》,报道了市第一中医院的护士小玉(化名)因被单位要求交保证金而无法申领生育津贴一事。洛阳晚报记者了解到,此文见报当日,院方再次劝说小玉交纳5000元保证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属于违法行为。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回应:已看到报道,会认真对待此事。

    【当事人】

    事情见报当日,

    院方仍在劝她

    交保证金

    在市第一中医院,小玉不是被“保证金”难住的第一人。网名为“sandi666666”的网友7月29日下午曾在本地某论坛上发帖称:“市第一中医院为防止因本院自身问题造成大量护士离职,下达文件要求,生育了孩子的护士必须交纳5000元生育保证金,否则不予盖章,无法领取生育津贴。”

    昨天上午,该医院人事科在网上回复该网友称,医院在女职工间推行“女工生育计划”,即在女职工比较集中的科室,每个女职工可以根据自己年龄、个人情况、职业规划等,向医院递交“生育计划”。女工休生育假后应保证在医院工作一定的期限,在服务期前交纳保证金5000元,如按协议履行期满,医院在给予享受相关待遇的同时,将保证金按照银行利率连本带息退还给员工。

    如此“规定”引发很多职工不满。该医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男职工说,他的爱人也是医院职工,即将生育,同样面临交保证金的内部规定。他和爱人都不想交,但“应该会交”,因为“不交估计会影响两人的工作,待遇也享受不了”。

    小玉告诉记者,报道刊发当日,院方找到她,仍在劝她交保证金。

    【律师】 单位收取保证金是违法行为

    那么,医院向生育女职工收取5000元保证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旭辉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单位收取保证金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强迫性,而劳动者是弱势群体,为了能够在单位正常工作,只能选择无条件服从。如医院的女职工,不交5000元生育保证金,便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只能二选一。”

    尚旭辉指出,单位要求职工交纳保证金时,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若问题仍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还强调:“不排除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漏洞模糊违约金和保证金概念的情况发生,因此劳动者在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时要看清条款,以便将来维权。”

    【市人社局】 已看到消息,会认真对待此事

    医院这种行为是否在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劳动监察大队会受理这项投诉吗?

    7月31日下午,洛阳晚报记者来到市人社局综合办公室表达了采访请求。一名姓张的主任说,记者可以去采访劳动监察大队队长陆玉才,劳动监察大队可以受理这项投诉,但要当事人来投诉。

    随后,记者来到劳动监察大队,但陆玉才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他说:“我不接待记者,你去找我们闫局长,这是人社局的事,不是我的事。”

    无奈,记者找到陆玉才说的“闫局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闫少刚称已从报纸上看到报道,会认真对待此事。

    之后,记者告诉小玉须本人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小玉说,医院还在不断找她协商,她要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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