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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种情形不得申请或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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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审批工作,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30种情形不得申请或享受低保
□见习记者 潘立阁 通讯员 董华武
    核心提示

    近日,市民政局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审批工作,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明确规定30种情形居民不得申请或享受低保。这30种情形包括居民户籍、家庭收入等各个方面。

    细化认定条件,

    确保低保发放公平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生活条件较好的家庭有人“吃低保”的现象。

    “这次就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了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将不该享受低保的人员剔除出去。”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记者在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中看到,其中一条规定“申请低保前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的不得享受低保”。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就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为的是防止通过假离婚来骗取低保金。

    此外,有安排子女留学、饲养名犬等名贵宠物的也不能享受低保。“这些都属于高消费,如果有这些情况,就证明这个家庭的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所以不能享受低保。”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样细化认定条件,就是为了确保低保发放公平。

    在进一步规范低保认定条件的同时,各级低保经办机构还会经常对保障对象进行调查核实。

    据了解,乡级政府每季度和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会利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和审查,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做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手续。

    30种情形不得申请或享受低保

    户籍方面

    ● 自外地迁入本市户籍未满1年的

    ● 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变更未满1年的(村改居居民除外)

    ● 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

    家庭收入方面

    ●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或家庭虽无就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 在就业年龄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 申请低保前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 采取变卖房屋、隐匿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 农村居民具有劳动能力但放弃承包土地耕种的

    ● 拒绝配合低保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 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财产方面

    ●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月低保标准12倍的

    ● 家庭成员中拥有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及营运性车辆的

    ● 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或者住房面积超过所在县(市)区上年度人均住房标准2倍的(农村地区可酌情处理)

    ● 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 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 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法人、股东) ● 有经营性纳税记录的

    ● 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偿金、拆迁赔偿金,且不能证明已合理使用的

    ● 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核查家庭财产状况或对举报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 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消费方面

    ●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 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在高于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或私立学校就读或者高价自主择校的

    ● 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且没有悔改的

    ● 家庭成员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

    ● 家庭连续3个月电费平均支出超过月低保标准25%的

    ● 月通信费总额超过月低保标准20%的     ● 家中饲养名犬等宠物的

    ● 对举报的高标准消费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 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4种情形将暂停或取消低保

    ● 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对家庭情况无法查实的

    ● 一年内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10倍(含)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者半年内购买非生活必需品总费用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月低保标准10倍(含)以上的

    ● 购置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

    ● 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或人员变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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