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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已成为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现象。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而有着特区立法权的深圳,亟须出台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条例。在15日举行的深圳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上,来自北京、广州、香港、深圳等地的专家学者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热烈讨论。针对该《条例》,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暴力对象的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制定】 针对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专门立法
记者从反家暴研讨会上了解到,目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在我国,反家暴立法从2001年修改婚姻法首次写入“禁止家庭暴力”开始,到如今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工作规划,已经走过了10多个年头。而反家暴专门立法是从地方开始:2000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全国第一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截至目前已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
根据深圳市妇联今年与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系联合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55.5%的家庭出现过暴力行为,而根据立法调研数据,有高达九成的市民赞成深圳市进行反家暴立法。因而,及时制定《条例》不仅符合广大市民的愿望,更是深圳建设文明城市、法治城市的需要。
据介绍,该《条例》不同于其他地方性家暴法规的分散立法,而是从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等多方面考量后的专门立法,是一部涵盖面广、操作性强、多方参与的法律体系。
【界定】 首次将经济伤害纳入家暴范围
当前,家庭暴力的定义应该如何做出准确的界定,是《条例》的立法难点之一。
《条例》规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的伤害行为。《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家庭暴力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在家庭暴力防护中心接受的大量家暴投诉中,常有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实施经济控制的行为,对家庭成员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因此,《条例》首次将经济伤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
对于家庭成员的界定,既包含了配偶,也包含了亲属中的老人和小孩以及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而对于同居、前配偶关系等争议较大的成员,未纳入《条例》。
【规定】 多方参与防治家庭暴力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涵盖了行政干预、社会干预、司法干预等方方面面。
《条例》明确了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等行政部门的职责,要求其建立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机制来应对家暴行为,并详细列举了公安机关对家暴行为的处理。同时清晰地列出了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等社会力量的职责,利用社会力量防治家庭暴力。《条例》还规定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干预,例如设立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庭等。
此外,在对受害人的救济上,《条例》提出,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可以由各区政府主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家庭暴力防护机构进行管理和服务,也可以直接由政府设立。同时对家庭暴力庇护所的职能、人身安全保护令、监护权的变更等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