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郭美美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批准逮捕,此案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7月14日,郭美美等人因涉嫌赌博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查明:郭美美先后60余次往返澳门、香港及周边国家赌博。2012年年底,郭美美在澳门赌场认识了一名外籍职业德州扑克赌徒康某某,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北京同居。2013年2月,郭美美与康某某策划在北京开设赌场,由其生活助理吕某某出面,在朝阳区北京公馆西塔楼以月租1.9万元的价格租下一套房屋用于开设赌场。随后,郭美美及康某某购置了赌桌、筹码、POS机。
此后,郭美美每次都是自己聘请专业发牌手,找专人负责赌资结算,并打电话或发微信邀请“朋友”上门赌博,她本人抽取3%至5%的返点作为“水钱”。
警方初步核实,郭美美开设的赌局每场赌资金额都在百万元以上,她个人通过“抽水”非法牟利数十万元。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说,从刑法第303条的规定来看,由于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因此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3年至10年的刑期。
■ 开设赌场罪
刑法新条文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