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韩铁栓 通讯员 赵越
这个县的“民告官”案件,要到另一个县的法院审理,以避开各种地方干扰,确保司法公正。昨天,洛阳晚报记者从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为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决定自本月18日起,我市部分“民告官”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和审理。
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即指有关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实行异地管辖的主要包括两类行政案件:一是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环境保护行政案件。此外,对下列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
1.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
2.基层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报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3.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基层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1.偃师市人民法院与老城区人民法院互换
2.孟津县人民法院与新安县人民法院互换
3.伊川县人民法院与嵩县人民法院互换
4.汝阳县人民法院与栾川县人民法院互换
5.宜阳县人民法院与洛宁县人民法院互换
6.西工区人民法院与洛龙区人民法院互换
7.涧西区人民法院与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互换
8.高新区人民法院与吉利区人民法院互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