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将于下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下班顺路买菜出意外算工伤”立刻成为众人热议的话题。
根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洛阳晚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获悉,2013年我市(仅城市区范围内)认定工伤1006件,其中96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约占10%。
《规定》施行后会有哪些改变,市民及网友又提出了哪些疑问,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负责人及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宋武军律师。
关于《规定》,业内人士和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问题一
■ 陈女士:下班回家路上去市场买菜崴了脚,算工伤吗?
答:不算。宋律师表示,如下班回家路上买菜时和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受伤,这也不算工伤。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是“在上下班途中”,若其情况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问题二
■ 张先生:下午下班时正值晚高峰,于是决定晚走一个小时,这是否属于合理时间的下班途中?
答:属于。
解读:宋律师表示,因为天气原因或错峰出行等原因而晚回家,属于合理时间的下班途中。
问题三
■ 徐女士:下班后与客户相约用餐,赴约的这段路上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答:属于。
解读:针对一些市民提出的下班顺路去亲戚家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等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负责人表示,豫劳社工伤﹝2005﹞10号复函内指出,“上下班途中”是直接从居住场所(包括固定和临时居住场所)到工作场所,或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途中,职工从工作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居住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则以工作场所到达第一目的地的途中为下班途中,以最后一个目的地到工作场所为上班途中。
问题四
■ 王先生:从家到单位上班的途中因事绕道了几百米,多走的这段路是否属于上班途中?
答:不一定。
解读:宋律师表示,这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其绕道是因为前方堵车等原因,目的还是上班,那么多走的这段路依旧属于上班途中;如果其绕道纯属是为了办与工作无关的私事,则不属于。
业内人士和律师带您读懂《规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负责人表示,在以往的工伤认定过程中,我市一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规定》施行后对原本的工伤认定范围不会有太大影响。该负责人表示,即将于下月施行的《规定》中有不少亮点。
如《规定》第七条指出,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该负责人表示,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对职工所在单位及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期限分别做出规定,《规定》第七条则对其进行了更为详细和人性化的补充。
在宋武军律师看来,相关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脱离不了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施行是把一些现实中常见的、有争议的现象做了进一步规定,更强调其目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市民不可仅根据《规定》断章取义、片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