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起正式开始执行,首次对全市各级仲裁机构管辖范围做出明确划分,方便劳动者就近及时维权。
仲裁管辖
只适合劳动争议
和人事争议的案件
劳动争议
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有了纠纷,
到底该去哪一级仲裁委?
市仲裁委管的事
●1.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
●2.隶属中央(省)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洛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4.驻洛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5.隶属中央(省)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洛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6.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7.注册资金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在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洛(不含高新区)金融、保险、通信、邮政、电力、铁路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8.本市(不含高新区)企业与取得其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9.注册资金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在国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城市区(含伊滨区,不含高新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10.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县 县(市)区仲裁委管辖范围
《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主要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1.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争议案件,应按照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地仲裁委员会不得以不属管辖范围为由拒绝受理。
●2.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统一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4.被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按照第一被申请人隶属范围来确定仲裁委员会管辖权。
申请仲裁,
时效期间为一年
根据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市仲裁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该负责人同时提醒,假如劳动者还在该单位工作,便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您不服仲裁裁决,也可提请法庭诉讼。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人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案件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有劳动人事仲裁不受理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案件方可提请法庭诉讼。如果您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在仲裁裁决下发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暂行规定》详见市人社局网站。
不能申请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的人员
●1.公务员
●2.参公单位的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3.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民除外)
●4.现役军人
●5.家庭保姆
●6.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7.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
●8.公益性岗位
●9.不满16周岁的童工
●1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人如遇劳务纠纷,可通过行政复议或法律诉讼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