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中新网
9月2日,发改委官网信息显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该行为“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负主要责任的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被处以50万元的最高额罚款,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被处以上一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1.1亿余元。
调查组内部人士对记者透露,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涉嫌价格垄断一事,发改委的调查早在2014年年初就已启动。
记者查明,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保险行业协会涉嫌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而被处罚。2012年湖南省张家界市、常德市、郴州市和永州市等四地区保险业协会被全国工商总局处罚,2013年河南省发改委也对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进行处罚,皆因上述协会涉嫌组织当地保险企业从事垄断协议行为。
保险业监管层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是由发改委做出的决定,而且是对行业协会进行处罚,并不涉及保险监管部门。
在反垄断调查中,为何行业协会负主要责任?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对记者表示,行业协会通常是由该行业的经营者组成,关系通常很密切。
“行业协会对于协调行业的发展、竞争、沟通、优势互补等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孙晋称,行业协会的影响力是较大的,因此如果起反作用的话,那么后果会更严重,“比如说形成价格同盟”。扼杀了市场竞争机制,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就失效了。“随之而来的是高价买到低端产品和服务,都要由消费者来承担。”
“所以,法律对于行业协会的垄断主体和垄断行为的规制是有明确规定”。孙晋列举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组织本行业竞争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可以出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可以撤销其社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