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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小区建经营性设施
不能由购房群众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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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9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经适房小区建经营性设施
不能由购房群众埋单
我市出台相关试行办法,规定经适房价格须经审核后确定,八类费用不得计入开发成本
    □记者 韩铁栓

    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规范经济适用房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使经济适用房价格决策更加科学、合理,我市日前出台《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 监审对象

    从今年8月1日起,纳入我市政府经适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经适房开发建设项目

    受政府委托,需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的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各县(市)区经济适用房定价成本监审均参照执行

    ● 监审流程

    其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经济适用房价格时,均须按规定向市发改委相关部门报送完备的成本资料

    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开具成本监审通知,将成本核增、核减的理由及依据书面告知开发单位

    相关部门将依据审核情况和开发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初步核定定价成本,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存档

    营业性及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在成本核算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 物业管理用房、文体活动室、公厕及配套的公共车棚、垃圾处理中转站、警卫室、配电间、加压泵房、热力交换站、风井等,按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对待

    成本核算时,其面积相应扣减,费用计入经适房成本

    ● 车库(含独立地下室)、幼儿园、超市及会所等营业性配套用房和商业服务用房(含小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商品住宅房),按营业性配套用房对待

    成本核算时,其建安造价扣除,面积分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面积的确定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进行计算

    依据有关法规和原则,八类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

    ● 经济适用房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 小区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配套工程费用

    ● 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 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 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 由政府负担和按规定已经减免以及其他不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 因违规违章造成事故而产生的费用

    ● 由于开发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且超过社会公允水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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