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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在读博士生捐精时猝死
“感谢你培养我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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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9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武汉一在读博士生捐精时猝死
家属索赔400余万元,法院判赔19万余元
郑某生前照片
    郑某的父亲带着约30斤重的证据出现在法院门口

    (网络图片)

    □据 《长江日报》

    武汉某高校一名博士研究生在一家生殖中心捐献精子时猝死,家属将其就读的高校、生殖中心等相关单位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0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定该研究生与生殖中心均无过错,共同承担损失。近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1    郑某

    在11天内先后4次捐精

    据介绍,郑某(殁年34岁)生前系心脑外科主治医师,2008年考入武汉某高校攻读外科学硕士学位,201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继续在该校硕博连读,是外科学、神经解剖学专业的在读博士生。

    其间,隶属该高校的人类精子库正在试运行,在校园内大力倡导学生捐精。经该高校附属医院多次动员,郑某答应加入捐精队伍。2010年12月,郑某在某生殖中心所属人类精子库签署捐精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自愿捐精,捐精期间每6个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2011年1月,该人类精子库对郑某进行体检,确认其各项身体指标合格,郑某被接纳为捐精者。

    此后,郑某在11天内先后4次捐精。2011年2月12日11时许,郑某第五次进入生殖中心的取精室捐精,13时50分,工作人员见郑某仍未完成取精,进入取精室发现郑某倒在地上神志不清,立即拨打120急救。当日下午,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医院出具一份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郑某系猝死。

    2    家属

    对签订的协议不满

    索赔400余万元

    郑某家属与生殖中心及郑某所在高校附属医院协商,达成协议:出于人道主义,生殖中心及附属医院自愿向郑某家属支付丧葬费、郑某父母的生活补助费共8.8万元等。后来,郑某父母对签订的协议不满,将某高校、生殖中心、附属医院告上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郑某死亡赔偿金、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00余万元。

    郑某父母认为,某高校及其附属医院系郑某生前就读的院校,高校宣传了捐精活动,医院对郑某进行了捐精动员,且在郑某死亡后的处理上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存在过错。

    3    法院

    相关高校及其附属医院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郑某虽属于全日制学生,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捐精系自愿参加的校外活动,并非学校组织,郑某与三被告均无过错,某高校及其附属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生殖中心与郑某家属共同承担损失,经计算,生殖中心赔偿郑某家属19万余元。

    郑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是郑某在生殖中心捐精时猝死引发的侵权纠纷,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郑某的捐精行为系自愿参加的校外活动,并非学校组织,某高校及其附属医院和生殖中心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本案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规定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由此可见,本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损失。在本案中,郑某在捐精时猝死属于意外,郑某及生殖中心均无过错,郑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应由郑某家属及生殖中心共同承担。根据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生殖中心分担5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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