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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子女入学等待遇都不少
老家宅基地可留也可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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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9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入选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农业转移人口2017年起落户市区可享完全市民待遇
社保、子女入学等待遇都不少
老家宅基地可留也可出租
□记者 韩铁栓 张锐鑫
    核心提示

    洛阳晚报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获悉,日前,国家11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全国62个地区作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其中,我市被确定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成为我省唯一入选的省辖市。

    按照有关方案,到2017年,我市将以实施居住证制度为引领,探索建立有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市区的各项机制,使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到完全的市民待遇。

    ▲▲▲ 新型城镇化试点,核心是人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除了我市,我省还有新郑市、禹州市、兰考县入选综合试点范围。

    “我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简单来说就是要在人、财、地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和探索,但其核心是人。”该负责人介绍,从现在起到2017年,我市将从中部地区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入手,进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和农村宅基地制度,即人、财、地三个方面的试点改革。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我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我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将分阶段进行。其中,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将对方案进行进一步完善,抓紧出台相关方案及实施细则。明年和后年,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并重点推进。

    该负责人表示,预计到2017年,我市将实现以下目标: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确立。在明确市民化成本的基础上,确立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清晰的成本分担机制,以及中央、省转移支付机制,建成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市民化政策体系。

    多元化可持续投融资机制构建成型。推进投资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完成政府融资平台改革;城镇化建设发债机制、政策性金融合作机制和公私合营机制建设深入推进,透明、规范、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基本成型。

    农村宅基地制度基本完善。在不改变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前提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制度建成并有效实施;空置闲置宅基地流转、宅基地和农房抵押融资制度基本成型;试点区县初步实现城乡土地同权化,形成产权清晰、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宅基地制度。

    ▲▲▲ 农民落户城镇可保留农地承包权等“三权”

    农民不愿落户城镇,一部分原因是当事人对保留自有宅基地的考虑。基于此,相关方案提出,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保留“三权”(即农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经济收益权)的基础上落户城镇。

    该负责人介绍,未来,我市将为非本地户籍人口颁发居住证,作为其居住年限凭证。持有本市居住证且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在市区申请落户。城市区以外的城镇户籍完全放开。

    不仅宅基地可以保留,农业转移人口还将被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

    其中,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被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居住满3年有优先申请权。城镇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向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开放,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参加本市所有学校的入学考试。换言之,即我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都将对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开放。

    此外,农业转移人口将被分类纳入居民社会保险体系和职工社会保险体系。自愿进行宅基地和承包地流转的本市户籍农业转移人口,对保障性住房具有优先租用权或购买权,社会保险门槛也将适当降低。

    ▲▲▲ 宅基地将可出租、流转、抵押

    已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对于自有宅基地等财产,可以出租、流转、抵押等多种方式处置。

    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愿意进城镇定居,并自愿退宅的农民,我市将采取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协商收回空闲宅基地。

    此外,我市将依托市产权交易中心等,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服务平台;探索科学合理的空置闲置宅基地交易方式,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规范和支持宅基地使用权人采取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使用权。

    允许农民以“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进行融资抵押。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本辖区内宅基地抵押融资基准价格,组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作为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收购处置抵押融资中产生的不良资产。

    该负责人称,要实现以上几点,首先要推进宅基地确权颁证,完善宅基地、农房登记管理制度。在这个过程中,我市将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探索固化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取得主体范围,对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农户和新申请宅基地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开展有偿使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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