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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监外执行” 严防以权钱“赎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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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河南省高院近日出台并实施新规
规范“监外执行” 严防以权钱“赎身”
□据 新华社郑州10月14日电(记者 刘金辉)
    为严防以权钱“赎身”、“保而不医”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多项新规规范“监外执行”,规定对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邀请同级检察院出席听证会;对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罪犯的诊断和刑事医学鉴定实行异地鉴定制度。

    河南省高院近日出台并实施《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罪犯患严重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由本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统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和刑事医学鉴定。对原为省部级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委托外省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鉴定,对原为市厅级和县处级的,应当委托外地市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鉴定。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的范围和条件。虽然患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但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怠于治疗的,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新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审判监督庭或减刑假释庭统一登记立案,并采取调查核实、提前公示、公开听证、文书上网的方式进行办理。

    河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的出台将解决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认定标准不统一、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避免出现部分“有钱人”“有权人”通过拉拢腐蚀医务人员,制作假鉴定或故意扩大病情,骗取暂予监外执行,逃避刑罚惩罚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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