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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寄养,有别于收养,是一种并不建立正式亲子关系的养育方式。虽然监护权归民政部门,但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之间往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
给千千万万个孩子带来温暖的寄养制度,如今面临着政策调整:民政部日前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寄养工作的现状如何?新规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1 若寄养儿童受虐待应解除寄养关系
17岁的安徽姑娘萍萍(化名),就读于合肥市一所中专。她父亲于2009年去世,母亲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当时年幼的萍萍成为无人照顾的孩子。2011年,“新妈妈”丽华(化名)将萍萍接到家里,正式建立了寄养关系,承担起抚养萍萍的责任。
“萍萍刚来的时候胆小、敏感,几乎不说话。”在丽华的印象中,萍萍刚来时小心翼翼,吃饭时不敢夹菜,外出买衣服时也不敢挑选。
丽华说:“一到节假日,我们会带萍萍去公园赏花、散步,或到博物馆、科技馆学习知识。慢慢地,孩子和我们熟了,亲了。”
在安徽,儿童福利机构会对丽华家这样的寄养家庭跟踪评估,以确保寄养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合肥市福利院在寄养点专门设立了寄养办公室、卫生所,配备了包括医师、特教教师在内的专职工作人员。此外,还在寄养乡镇的每个村设置一名组长,协助对寄养家庭的管理。
根据寄养新规,如果寄养家庭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行为,或是借寄养儿童对外募款敛财,或是发生重大变故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2 寄养儿童成年后将受到就业、住房等方面的照顾
寄养儿童成年后何去何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年后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将受到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的照顾;就业困难的,将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安徽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副处长张振粤介绍,对于身体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孤儿,会将他们从儿童福利机构转入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政策予以安置。
在住房方面,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将按规定被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也会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3 寄养家庭整体层次不理想,财力、人力投入待加大
张振粤研究发现,在寄养家庭中,条件较好特别是受教育程度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家庭基本没有。目前,愿意申报成为寄养家庭的主要是农村家庭,家庭条件大多只能勉强达到寄养基本条件,寄养家庭整体层次不太理想。
“这一现象,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张振粤说,“一方面,目前社会整体公益意识还不强,真正愿意多年如一日地对孤儿进行养育的家庭还很少。另一方面,宣传工作还未能在较大范围内营造关爱孤儿的浓厚氛围,解决这一问题需长期努力。”
4 新规突出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流浪乞讨儿童纳入家庭寄养范围。相较2003年制定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同时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突出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规范化、人性化和保护儿童利益方面都有了较大提升。”张振粤认为,新规对于家庭寄养工作,意味着新的要求和挑战。
相较于暂行办法中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3名的要求,新规将人数限制为不得超过两名,且该家庭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