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困难群众部分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特殊门诊救助标准等。
据悉,我市从2006年开始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旨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去年,我市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范围、筹资标准、救助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对部分医疗救助标准的提高,是在去年完善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整,以保证城乡困难群众看病就医不作难,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负担。
在提高救助标准的同时,民政部门将会同人社、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参保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当事人医疗救助待遇,并追缴其非法所得;对弄虚作假和贪污、回扣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公平、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