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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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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商户出售野生鸟类被查处
院内飞入白天鹅?原来是只番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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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1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两家商户出售野生鸟类被查处
警方提醒:捕捉、运输、收购、贩卖“三有”动物属于违法行为
    □见习记者 陈耀玑

    近日,有市民向洛阳晚报记者反映,老城区花鸟鱼虫市场的两家商户因为贩卖野生鸟类,被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处。

    当洛阳晚报记者赶到位于老城区集市南街的花鸟鱼虫市场时,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正对出售野生动物的两家商户进行查处。被查处的两家商户门口放着5个鸟笼,里面装着很多鸟,其中包括一些麻雀。“不会吧,卖麻雀也违法?”一名围观的市民不禁疑惑地问。

    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处并没收了11只灰喜鹊、1只黑喜鹊、3只戴胜、9只斑鸠以及数十只麻雀,这些都属于野生鸟类。

    据了解,该市场的临街商户主要出售观赏鸟,种类繁多,各商户门口均摆放着大小不一的鸟笼。那么,出售观赏鸟的商户为什么会出售野生鸟类呢?

    市民陈先生说,这些野生鸟类并不是商户自己捕获的,而是从别人那里收购的。“经常有人带着麻雀、喜鹊和斑鸠到这个市场来卖,每只从几元钱到十几元钱,不少商户都会收购。”陈先生说,商户收购的这些野生鸟类大都被转手卖给了一些信佛的市民。“信佛的人有‘放生’的习惯,这些人会定期到这儿买几只野鸟,然后到附近放生。”陈先生说。

    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表示,上述这些鸟类属于“三有”动物。“三有”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捕捉、运输、收购、贩卖‘三有’动物,属于违法行为。”民警说,“无论用于何种用途,收购、贩卖野生动物都是违法的,只要有市场存在,就会让更多野生动物遭人捕捉。”

    “如果不涉及国家和省级保护动物,且数量不多或情节较轻,民警将对收购或贩卖野生鸟类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以涉案动物总价值7倍以下罚款。”民警称,警方查处并没收的这些野生鸟类将被放生,或被送往相关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及具备饲养条件的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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