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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1 月 7 日 星期    【打印】  
收百万元捐寺庙仍算受贿 一官员二审被加刑
烧了“高香”菩萨也没“保佑”
□据 新华社广州11月5日新媒体专电
    政府官员将商人赠送的百万元巨款捐献给寺庙,这算不算受贿?一度引发网络争议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案,近期终于迎来了“大结局”,这个焦点问题也有了答案。

    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1年。

    转捐百万元,一审判定不属受贿

    2013年12月,黄志光因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然而,由于黄志光有一笔100万元的款项未被法院认定为受贿款,广州市检察院随后提起抗诉。

    记者从司法机关获悉,黄志光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深圳商人李亚鹤曾有意投资汕头东部经济带填海项目。2008年,李亚鹤先托黄志光的儿子黄某伟将一箱藏有百万元巨款的“土特产”带回家,后又与黄某伟一同前往广东海丰县某寺庙,这100万元以黄某伟的名义捐给了该寺庙。

    这100万元是否算受贿?一审判决书显示,广州市中院认定这100万元不属于受贿款,主要理由是李亚鹤将100万元给黄志光,是为了捐资建佛,黄志光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且捐出后寺庙未返还任何款项。黄志光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一审结果经媒体曝光之后,这一细节引发网络热议。

    检方抗诉,二审加刑1年

    广州市检察院针对黄志光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黄志光同意李亚鹤为其出资捐赠时,已经具备受贿的故意,而黄某伟将这100万元带回家,使之处于黄志光控制之下,受贿的客观行为已完成。另外,黄志光通过捐赠获得的既是功德,也是名利,黄志光和黄某伟也获得了利益和好处。

    此案二审时,出庭支持公诉的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员也认为,黄志光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定罪处罚。后来,黄志光以其子名义捐赠给寺庙,是事后对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定性。

    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此案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黄志光收受李亚鹤的贿赂款100万元,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黄志光受贿罪的量刑,加刑1年,黄志光的执行刑期从一审的14年上升到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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