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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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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1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洛浦听风
谁非要给“毒豆芽”正名?
本报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
    【新闻背景】 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在豆芽制发过程中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被认为是非法添加物,甚至是“毒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草稿)11月6日向业内公开征求意见。该草稿明确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其理化指标被限定为小于等于每千克0.2毫克。(11月10日《东方早报》)

    新国标征求意见稿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如果这个规定顺利颁布实施,就意味着“毒豆芽”可能转身变为符合新国标的合格豆芽。

    “毒豆芽”之害,无须赘言。2011年6月10日,德国宣布,流行于欧洲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的源头就是“毒豆芽”。长期以来,我国明令禁止在豆芽生产中使用任何添加剂,添加“6-苄基腺嘌呤”甚至被作为司法机关的定罪依据。

    以“豆芽 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关键词在最高法主管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从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共有相关案件709起,918人获刑,判决书中的证据多提到“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为什么要使用“6-苄基腺嘌呤”?据说配合这一添加剂,豆芽外观粗长、无根须,颜色鲜亮,生产周期短、三四天即可长成,而用一般方法生产的豆芽要一周以上才能长成,还长不了那么长。

    农业部此前给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的一份回函称:“豆芽属于豆制品,其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豆芽制发中的农药登记,该回函则表示,“目前尚无农药产品在豆芽上登记使用,我部不受理植物生长调节剂在豆芽制发中登记”。

    和农药治虫的客观需求不同,使用“6-苄基腺嘌呤”几乎只是为了使豆芽生产者利益最大化。

    不管是怎样的风险控制,最终都将安全风险统统留给了消费者。

    这里有几个问题:从严禁到放开,拟定国标要不要说服消费者?之前因“添加”而获罪,以后因放开标准而被豁免,法律稳定性如同儿戏?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这究竟是谁的要求?如果新国标当真如此,消费者还能在市场上买到原生态的豆芽吗?

    不管爱不爱吃豆芽,公众对行业标准的要求恐怕都只有一个:非必要,不添加。

    我们谁都不希望连买豆芽也要成为“一闻二看三掐”的高难度技术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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