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近日联合下发系列通知,对沪港通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沪港通将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启动。三部门此次明确:
● 对内地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3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
● 自2014年11月17日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予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予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 对内地企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内地企业和个人投资港股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分别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