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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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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1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法院系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启动
“老赖”玩失踪 当心罚钱又坐牢
□记者 赵硕 通讯员 赵彩锋
    本报讯 洛阳晚报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自即日起至明年1月25日,全省法院系统开展第六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昨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拉开了我市法院系统此次活动的序幕。

    2013年2月至5月,被告人文某从承包商樊某处,承包了孟津县城关镇某小区11号楼木工活,先后组织唐某、程某、沈某等70余名工人参与施工,按天记工,按工程进度结算工资。该工程完工后,樊某于2013年5月31日将工程余款全部支付给文某,文某却拖欠唐某、程某、沈某等7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194640元。

    今年1月6日,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文某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文某逾期未支付且逃匿,5月16日,文某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但至今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要求各个法院扩大案件范围,全面排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坚持“四快三优先两免”的办案原则,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免除困难农民工的诉讼费、执行费;严惩恶意欠薪行为,强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使赖账户在市场准入、申请贷款、招投标、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出入境等方面受到限制,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资的欠薪者,要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严惩,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犯罪行为,要坚决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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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进行了补充,其内容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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