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视网膜突然脱落住院,计划好的旅行泡汤不说,还被旅行社要求支付1500元违约金。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诉说心中的烦恼,他认为旅行社推迟了出发日期,违约在先。他和旅行社,到底谁是违约方?
气:出意外旅行泡汤,被要求支付1500元违约金
10月中旬,张先生在我市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价格为3310元的跟团游,原打算赴香港、澳门、深圳等7个城市进行14日游。他交付现金3000元,双方约定余款在出发前付清。
在张先生与该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洛阳晚报记者看到,出发时间标注为2014年11月18日。“11月10日前后,我接到旅行社来电,说由于车辆等原因,出发时间推迟到11月25日,我当时同意了。”张先生说。
可是,11月20日早晨,张先生踢毽球时左眼视网膜突然脱落,“21日做了手术,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十几天,不能出去旅游”。让他感到郁闷的是,11月20日下午,他将因病无法跟团旅行的消息告诉旅行社,却被告知可退费,但要扣除1500元违约金。
惑:旅行社改变行期,到底是谁先违约?
那么,到底是谁先违约?“如果说违约,也是旅行社违约在先。”张先生说,如果旅行社按照合同中最初约定的11月18日出发,他或许就不会遭遇意外,眼睛就不会出现问题,况且,违约金怎么扣,旅行社一方说了算吗?
24日,洛阳晚报记者见到了该旅行社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张先生是在出发前5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根据双方的约定,此时解除合同需扣除旅游费用的50%。由于此趟旅行的参与者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张先生突然提出去不了,旅行社已来不及找其他旅行者填补,铺位损失需扣除。
经协商,旅行社最终同意扣除张先生违约金500元,剩下的2500元暂时存放在旅行社,可作为他下次参加该旅行社其他旅行的费用,张先生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