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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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 星期
《洛阳市2018年水环境质量考核暨生态补偿办法》出台,其中规定,在城市
建成区内——

主要河渠发现一处黑臭水体
扣缴生态补偿金50万元

□记者 潘立阁 通讯员 马安莉

让河水更清澈,让饮水更安全。昨日,记者从市环境攻坚办获悉,为持续打好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市于日前出台了《洛阳市2018年水环境质量考核暨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 科学把控,实施水环境质量考核

市环境攻坚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水环境质量考核及生态补偿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环境风险防范。水环境质量考核与生态补偿同步进行,实行月监测通报、兑现生态补偿。

《办法》规定,水环境质量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地表水方面占60分,饮用水水源方面占40分。

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达标情况依据国家、省、市环境监测部门认可的监测数据,按照相关标准和目标进行评定。对达标的地表水Ⅲ类及以上断面,同比保持水质类别未下降的,年(季)考核进行加分,多个断面的按照水质断面比例加分;出现因水环境质量恶化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造成跨界水环境污染事件、重金属超标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扣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评价结果为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达标;若当月监测的指标评价结果部分不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不达标。

2 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Ⅰ类至Ⅲ类,当月断面水质保持Ⅱ类及以上的,给予生态补偿金20万元;Ⅲ类水质提高为Ⅱ类的,给予生态补偿金30万元;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Ⅳ至V类,当月断面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金20万元。当月洛阳市地表水出境断面伊洛河汇合处水质达到省政府考核的地表水Ⅲ类标准的,给予偃师市生态补偿金30万元。

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Ⅰ类至Ⅲ类,当月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缴生态补偿金60万元;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Ⅳ类至V类,当月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缴生态补偿金40万元。

当上游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时,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对下游出境断面的水质影响。

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态补偿

●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城市区市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出现1个水质达到Ⅱ类及以上的,给予水源地所在城市区生态补偿金20万元;陆浑水库市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为Ⅱ类以上,给予嵩县生态补偿金20万元。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与Ⅲ类水质相比,城市区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水质类别,扣缴水源地所在城市区生态补偿金200万元;陆浑水库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类别,而当月栾川县汤营断面水质达标时,扣缴嵩县生态补偿金200万元,栾川县汤营断面水质不达标时扣缴嵩县、栾川县生态补偿金各100万元。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每出现1个水质为Ⅰ类、Ⅱ类的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或Ⅰ类的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给予县(市)生态补偿金20万元。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与Ⅲ类水质相比,当月单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类别,扣缴所在县(市)生态补偿金200万元。

4 水环境风险防范

对出现以下水环境风险的县(市)区,除了考核扣分,另扣缴相应的生态补偿金。

●当月凡发现河流水质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该县(市)区除了承担当地和下游县(市)区经济损失,一次性扣缴生态补偿金200万元。

●当月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的河流,对经确认造成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除了承担当地和下游县(市)区经济损失,一次性扣缴生态补偿金200万元。

●当月出现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除了承担经济损失,一次性扣缴生态补偿金200万元。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主要河渠每发现一处黑臭水体(坑、塘)或排污口的,对城市区政府(管委会)扣缴生态补偿金50万元。次月排污口仍未整改到位的,继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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