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十几万元买辆汽车,本应是件开心事儿,张先生看着刚买的车却开心不起来。张先生通过市区一家中介公司到4S店买车后,又花6000多元通过这家公司买了车险,但他事后发现,实际车险费用不到3800元。“本想少花点儿钱才找汽车中介公司买车和车险,哪知竟被骗了。”张先生说。
1 买车:为优惠1000元,他找中介买车
10月1日,张先生在市区一家领克牌汽车4S店相中一款价格为152800元的SUV,由于店方销售人员坚持称该款车价格全国统一、无优惠,他决定等有优惠时再购买。
巧的是,当天下午,张先生经人介绍得知,通过洛阳通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这款车,有一定的价格优惠。随后,张先生添加这家公司工作人员郭女士为微信好友。
张先生提供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他向郭女士表明购车意向,对方详细询问了他欲购车辆的颜色、配置等信息,然后称稍后回复。十几分钟后,郭女士发来消息说,通过他们公司购买这款车可优惠1000元。
“看她能要来优惠,我决定通过她购买这款车,当晚便通过微信转给她2000元订金。”张先生说,付完订金后,他和郭女士约定次日到4S店提车。
2 问题:提车后通过中介买车险,
他没拿到保险单却领到一张投保单
10月2日上午,张先生和郭女士来到这家领克牌汽车4S店购车。在付款提车前,他告诉郭女士自己要给新车买商业保险。
“郭女士当场说通过他们买车险也能享受优惠,我就让她帮忙算算保费。”张先生说,郭女士计算后说,这款车的商业险全险保费为6000.51元,加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费用,合计7030元。
随后,张先生在4S店刷银行卡支付152800元全款购车。“郭女士说车价优惠的1000元冲抵保费,减去此前支付的2000元订金,我再支付给她4030元即可。”张先生说,他通过微信转账给郭女士4030元,并由她代办保险业务。
一切办妥后,郭女士交给张先生一张A4纸大小的纸质投保单,以及一张名片大小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卡。张先生携带相关资料驾车离开4S店。
“到家后,我发现那张纸质投保单页眉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但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字、验车验证查验人’等处均是空白的。”张先生说,他咨询律师朋友得知,投保单是保险公司出保险单的凭证,和保险单有本质区别。
3 调查:实缴保费比应缴保费多2000多元,中介称为赚差价对消费者隐瞒
根据那张机动车商业保险卡上的保单号信息,张先生登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查询投保信息,结果令他既惊诧又气愤。
“保险公司官网的投保信息显示,我的车购买有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共3类商业险,合计应缴保费3787.52元,已缴保费3787.52元。”张先生说,这说明他的车确实购买了商业保险,但应缴保费比他实缴的保费多了2212.99元。
“郭女士当时承诺给6000.51元可给车买商业险全险,但实际只投了3类保险。她还故意隐瞒应缴保费,收的钱高于应缴保费。”张先生说,发现保单异常后,他数次联系郭女士及洛阳通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名吕姓负责人询问事情原委,对方回复,他投的商业保险真实有效,还称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的差价是公司的应得利润。
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洛阳通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30日,工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为汽车(不含二手车)、汽车装饰品、汽车零配件的销售,汽车修理与维护(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汽车租赁。
对于张先生车辆保费的相关问题,6日,郭女士说,他们通过一些保险代理机构的特殊渠道购买车险,可享受较大幅度的优惠,但一般不会向投保人明示其中的差价,因为这是他们希望得到的利润。
为何不向张先生出示保险单?郭女士解释,保险单上载明有客户所投保险的应缴保费,一旦把保险单给了客户,客户肯定不愿意掏高出应缴保费的那部分钱,他们也就无法从中赚取差价。
4 律师:涉事中介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求助
记者注意到,张先生提供的他在网上查到的电子保险单信息显示,他所购车险的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渠道类型为专业代理业务。
“车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保险人承保后应给投保人出具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有保险产品涉及各方的相关权益、保障事项等内容。”我市长期从事车险业务的资深保险业务员高先生说,把真实有效的保险单交给投保人是保险从业者的职业底线,有关人员以投保单冒充保险单的做法是侵犯投保人权益的行为。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希红说,张先生委托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代为购买保险,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实际代为购买商业险的保费为3787.52元,却向张先生报价6000.51,明显高于保险实际价值。民法总则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中介公司的行为,张先生有权主张对方返还多收的钱。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欢说,涉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故意隐瞒真实保费,收取高于应缴保费的行为,有欺诈之嫌。根据合同法、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目前针对此事,张先生准备向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