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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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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
  市民王先生问:2006年1月,我出资30万元,朋友张某出资70万元,共同组建了现在的公司。刚开始,公司运营还可以;后来,张某完全控制了公司,我连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都不知道。我想向张某讨个说法,他却避而不见,我该怎么办?

  答:王先生遇到的情况,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出现的“公司僵局”现象。所谓“公司僵局”,就是公司只有两个股东,控股股东完全掌控了公司,而另外的股东实际丧失了股东地位的现象。对王先生而言,他拥有的公司股份已经超过了10%,虽然《公司法》赋予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可以转让股权等权利,但是,因为公司只有他和张某两个股东,如果张某不同意,那么召开股东会便无从谈起。如果王先生想退出经营,他只有转让股权,可现实情况往往是张某不愿意收购王先生的股权,而只想操纵王先生的出资为自己牟利。如果王先生想对第三人转让股权,第三人了解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后往往是“望股兴叹”。

  针对这一现象,我国《公司法》赋予王先生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案——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判令公司解散,必须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王先生才可能得到与自己投资相对应的回报。(宋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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