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后,因单方更改孩子的姓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为数不少,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有在抚养费执行中提出抗辩的。1月11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名字而引发的纠纷。
短暂的婚姻
2006年11月7日,一个名叫张山的中年男子来到涧西区人民法院:“我要告我的前妻,她每月给孩子的抚养费太少了!”
让人惊奇的是,与此同时,一名女子也来到法院,自称是张山的前妻。她也要提起诉讼:“我前夫擅自更改了孩子的名字,请法院给变更过来。”
曾经恩爱的夫妻成了陌路人,同一天以同样爱护孩子的名义,在法院“互掐”了起来。他们为啥如此水火不容?法院法官随后对此进行了深入了解。
原来,1996年张山和王颖经人介绍结为夫妻。1998年2月,他们的儿子呱呱坠地,夫妻俩喜不自禁。经商量,他们给孩子起名张强,盼望孩子刚强、茁壮。两人一起品味着养育孩子的辛苦和快乐,憧憬着未来的幸福生活。
没想到,刚刚降生的孩子给这个家庭带来的不仅是喜悦,还有无尽的烦恼和纷争。夫妻俩因孩子问题多次发生争吵,以至于互相敌视。孩子刚满月不久,王颖就向法院提出离婚,因故被驳回。但王颖并没有放弃。半年以后,她再次起诉离婚。1999年5月10日,经法院调解,张山和王颖解除了婚姻关系,一岁多的婚生儿张强由张山抚养,王颖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
到2003年,张强已经5岁了,张山在孩子入托前,到公安机关将儿子的名字变更为张锋,此后孩子以张锋的名字入托、上学,现在已是一名四年级学生。
随着物价的上涨,张山逐渐感觉到抚养孩子有些吃力,他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地把孩子拉扯大,而前妻每月只出50元抚养费,实在有些不公平。张山遂找到王颖,要求她增加抚养费,双方争执无果。
2006年11月7日,张山提起诉讼,要求王颖追加抚养费。当天,王颖也提起诉讼,要求将儿子的名字重新变更为张强,并要求享有探视权。
孩子姓名不能随便变更
在庭审期间,追加抚养费问题很快得到解决,王颖也同意每月给孩子300元。但双方在孩子姓名变更的问题上却争执不下。
王颖认为,张山在没有与自己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了孩子的名字,是对自己权利的侵犯;而张山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权变更孩子的名字。根据《婚姻法》第16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也就是说,孩子的父母都有权利给孩子起名。
那么,两人意见相左的时候,究竟应该听谁的?张山是否有权利擅自更改孩子的名字呢?
本案审判长周占发说,姓名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婴儿出生后,因其属于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姓名的决定和变更权由其父母依据监护权(亲权)代为行使。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孩子的姓名,是父母双方的合意,也体现出对孩子姓名决定权的平等性。
他说,从法理上说,离婚后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名字,实质上是单方对原共同合意的违反,构成了对对方监护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对变更名字的纠纷,我们也可以参照此《意见》处理。也就是说,张山未经王颖同意便擅自变更孩子名字,其行为显然不妥。
孩子姓名由自己作主
周占发说,该《意见》虽然规定了孩子姓名不能擅自变更,可是恢复原姓名后却又引发新的矛盾:因为恢复原姓名显然违背了张山的意愿。监护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项内容,应受民事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在父母双方权利对等,却又因矛盾无法调和意见的情况下,孩子的姓名到底应该听谁的?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认为,法院在处理变更子女姓名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离婚后孩子抚养情况的改变,权利与义务也发生了变化,夫妻离异后就孩子姓名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改姓对子女又较为有利时,一方基于其对子女监护权、姓名决定权的平等性以及本应为子女利益代言的监护人身份,可以提起变更子女姓名的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在有证据证明未成年子女遭遇如下情形时,可以考虑变更子女姓名:⑴一方做了令家人蒙羞甚至触犯刑律的事情。该情形下子女常会遭受来自外界的歧视,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改姓可以避免将来周围人的议论,消除对孩子幼小心灵所产生的不利影响。⑵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付抚养费,不履行探视权,对子女感情淡漠等,将姓名改为承担抚养义务较多一方的姓名,可使双方感情更加亲近。⑶一方被剥夺监护权。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时,监护权被剥夺,为子女决定姓名的权利亦丧失基础,子女姓名可以变更,包括改为正常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姓。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赵越认为,对于姓名的变更,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对其姓名已经产生了亲近感、荣誉感,对姓什么而导致与哪一方更亲近的结果已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其可以对自己的姓名作出选择。如果父母双方在更改子女姓名问题上存在争议,则应征求子女的意见。但未成年人的感性认识要多于理性认识,法官作出决断时最终要依据对孩子有利的原则。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周占发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孩子决定使用现有姓名张锋。
法院认为,8岁的孩子虽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也具备了一定的识别能力,因此,孩子的意见可以供法官参考。同时,鉴于孩子使用变更后的姓名已经4年,并且已经用于户籍、学籍等身份证明中,现在再次予以变更,明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
1月11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颖从2007年1月至儿子张锋满18周岁为止,每月向张山支付张锋的抚养费300元;每月前三周的每个周日,王颖有不少于两个小时的探视时间;驳回王颖要求将张锋改名为张强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本报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高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