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洛浦公园的河堤上, 垂钓者一字排开场面壮观。可这些垂钓者的“战利品”,大多数是只有几厘米长的鱼苗。(见3月22日本报报道)
看了这则新闻,让人不由得联想到小学语文课本上的一则故事:一个孩子在湖中钓到一条大鲈鱼,可这时候距离这个城市开放钓鲈鱼的时间还有几个小时。虽然小孩子很舍不得,可是孩子的父亲还是要求孩子把鱼重新放到了水中。多年后,孩子事业有成,非常感谢父亲当年让他放鱼的举动。
也许您已经看出来了:这不是发生在国内的故事。当然,我讲故事的目的,不是向您灌输有关自律的大道理,而是让您知道,有必要对钓鱼者进行某种限制。
在有些国家,这样的制度早已深入人心。而在我国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对钓鱼者进行限制的政策:你可以在自由水域——江、河、湖、海中,任意钓你所需要的鱼。钓鱼者众多,他们的这种自由,很自然地反映一个现实:钓鱼者对生态的破坏程度,仅仅受他们道德觉悟的限制,其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还记得前些天的新闻:我市有关部门刚刚向洛河中投放了鱼苗,不仅数量多,有些鱼苗还相当大。此举一方面是为了恢复洛河的生态,另一方面是为了给垂钓者增添乐趣。可是,我想,钓鱼应该钓体形稍微大点的鱼。我市有关部门放养鱼苗的目的,决不是让垂钓者去钓这些小鱼苗。如果垂钓者大量收获小鱼苗,那除了用“涸泽而渔”来形容,我实在不知道该怎么评价。
有关部门应该迅速制定专门针对钓鱼者的规定,约束他们破坏资源滥用自由的举动。比如,规定在鱼类繁殖期禁止钓鱼;规定长度达不到标准的鱼应该重新放入水中;规定某些特殊鱼种不得捕、钓等。通过强制性的措施,达到既满足大家垂钓的乐趣,又保护生态资源的目的。
洛河的鱼多了是好事,钓一些大鱼无可厚非,可钓还没长大的鱼苗,实在太不应该了,这也体现了我市某些居民的文明素质还很欠缺,他们还没有学会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保持平衡,他们还没认识到,自己得到了小利,却给环境造成了破坏。
有关部门应制止这种杀鸡取卵的行为,用法规来保障文明,别让洛河的鱼苗再“哭泣”了。
□ 牛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