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卖给公民甲,甲又卖给乙,乙后来又卖给丙,但该车始终没有过户,车辆行驶证上仍记载某公司为所有权人。一日,丙驾驶该车将路人丁撞伤,交警部门认定丙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丁将丙和某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某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开物律师集团(洛阳)事务所赵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遭受交通事故侵害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肇事车辆曾经过几次买卖且未过户,原登记车主是否应当担责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是这样规定的: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但是,连环购车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犯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该法规的惩罚。本案中,原登记车主应当承担的是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