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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错两家孩子 医院赔偿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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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3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广西首例“串子”案一审判决:
抱错两家孩子 医院赔偿14万元
  据新华社南宁3月28日电 15年前,两名产妇同一天在广西某医院各产下一个男婴,但因种种原因误抱了对方的婴儿。15年后一个偶然的机会,这两家人发现了这一问题,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广西首例“串子”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医院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4万元。

  1991年11月15日,陆某和蔡某的小孩在南宁某医院出生。按照当时医院规定,婴儿要先放在婴儿室看护7天后才能抱回家抚养。2004年8月,在一次血液化验时,陆某夫妇发现他们抚养的孩子的血型与两人不符,后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这个孩子与陆某夫妇无血缘关系。

  随后,陆某夫妇通过查找医院提供的当年同一时期生育的产妇名单及联系资料,最后确认当年在医院同一天生育的产妇刘某所抚养的儿子正是他们的亲生儿子,而他们抚养的儿子则是刘某的亲生儿子。

  刘某和姚某向法院诉称,在误抱小孩后,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其长相和性格与“父母”相差甚远的现象使得旁人指指点点,姚某和刘某的感情也随之出现裂痕,于1999年1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监护、教育以及子女被父母照顾、呵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为人的行为如果阻碍了父母与子女间权利的行使,侵害了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持故意的心理状态,且事件发生后,能够配合原告寻找亲生父母子女,因此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定:原告姚某、刘某、陆某、蔡某的赔偿金数额均为2万元;而当年被错抱的两名婴儿如今还是未成年人,心智上较成年人脆弱,承受压力的能力也较小,可以认为他们遭到的心理创伤更为严重,故酌定其赔偿金数额均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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