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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老百姓的“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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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4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咱老百姓的“3·16”
  3月16日,令人难忘的日子——这一天,历经13年起草、8次审议的《物权法》宣告诞生。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中,国家、集体的物权受保护,自不待言,而确立私人物权、保障私人物权,并且把私人、集体、国家财产不加区别、不分层次地予以平等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改革发展的大旗下,我国经济迅猛增长,老百姓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可是享受归享受,我们“尽享”了吗?人们尚有疑问。比如,城镇居民劳动成果最重要的部分(物权的核心)——个人住宅,在70年大限的刚性规定下,就不能说是你的私产,充其量也只表明你耗费大量积蓄购买了房屋70年的租用权。《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70年自动续期”,一下子就变“租用”为“所有”,使合法持有物业的业主第一次得到真正的物权保障,免除了后顾之忧。

  《物权法》所保护的“物”,对于房地产业而言,不仅指不动产本身,还包括用不动产取得经营、投资及收益权利的保护。过去,社会上对房地产行业“暴行”的攻击,对个人投资房地产行为的否定,对“炒房”行为的打压,在《物权法》面前都将失去法律依据。同时,明晰的产权界定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就等于创造了社会财富。

  “物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公民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政府、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在《物权法》的保护下,百姓安居乐业,可以创造更多的财富。 (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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