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合肥10月7日电
没有取得办学资格的幼儿园派校车接送学生上学,因为疏忽将一名3岁幼儿滞留校车中6小时,导致其死亡。近日,倍受关注的肥东县撮镇“蓝天幼儿园幼童死亡案”在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幼儿园园长阚翠明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夫孙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附带民事赔偿18万元。
记者从肥东县人民法院获悉,2003年9月,被告人阚翠明在没有获得肥东县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该县撮镇开办蓝天幼儿园,并担任园长之职,其夫为该幼儿园校车司机。今年5月29日6时前后,阚翠明和孙毅一道,由孙毅开着校车,将20多个孩子接往幼儿园。该车到达幼儿园后,由于阚翠明和孙毅的疏忽大意,致使3岁的受害人夏犇被遗忘在车内,一直到当天下午1时许,孙毅用车时才发现夏犇,结果夏犇在车内高温环境下中暑死亡。
据悉,截至目前,被告人还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