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洛阳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先后两次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手机,市工商局分别于6月29日、10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处罚。
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在对手机市场检查中查实,今年3月底,迪信通公司从郑州电子市场采购CECT3290型手机30部,对外销售了5部,剩下25部中有24部经河南手机检测代理中心鉴定,进网许可标志属于伪造。后来,该公司又从郑州购进一批中天牌ZT582型、金鹏牌S3566型手机,7月10日在涧西区景华路两个经营点销售时,工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有4部是假冒货。
执法人员表示,迪信通公司的经营行为违犯了《产品质量法》第38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该法第53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据此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王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