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上交易 (资料照片) |
|
网上交易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渐渐受到广大网民的青睐。可是,如果网上交易出现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当事人获得一笔飞来横财,这笔钱能不能要?一旦因此引起纠纷,当事双方的利益该如何保护?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网上交易引发的财务纠纷案,对此作出了解答。
神秘的现货交易
大家对股票、期货都比较熟悉了,但提到现货仓单交易,知之者却很少。
所谓现货交易,就是通过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商开展商品现货仓单的同货异地同步竞价交易。交易品种有金属、建材、农产品、粮油等共十几类。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交易所一般会推出商品现货仓单集中交易模式,以实现各类商品的网上直接交易及多币种网上直接结算。
投资人要参加现货交易,就需要把一定的资金存入固定的交易账号,对某种商品自由报价,公开集中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由电脑交易系统自动撮合,投资人从中获利。在仓单没有成交前,客户可以随时指令划转资金。
我市就有一家从事现货交易的大型交易所——联合商品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它是国内唯一一家经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委、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八部委论证后批准成立的现货交易公司,其业务已辐射到全国30多个省市,交易商遍布全国各地。
2.3万元神秘失踪
浙江的孙强是联合商品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商之一。2004年,他出资5万元,在该交易所开设了资金账号,参与现货交易。
2005年8月底,联合商品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结算账目月报表时,惊奇地发现孙强的账户上有2.3万元神秘失踪了:公司的结算系统显示,2005年8月12日,孙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从其账户上划走了2.3万元,可孙强的账户余额却显示少了4.6万元!
公司马上与孙强取得联系,孙强却否认他划走了4.6万元。他说,因为11日和12日两天,他和联合商品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没有进行任何交易!
可是,交易记录却显示其交易账户被划走了2.3万元,孙强的说法明显不符合事实。但更奇怪的是,还有2.3万元没有任何交易记录,凭空消失了!
因为孙强账户上的资金并不进入交易所,只有孙强自己能划拨,只要孙强交易了,就一定会留下交易记录。可是这2.3万元为什么会不翼而飞?是“黑客”盗走了这笔钱吗?
交易系统故障惹祸
如果不能查清这失踪的2.3万元的去向,联合商品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就要赔偿这笔损失,该公司下决心查清此事。
众所周知,所有的网上交易都是依托银行进行的,也就是说,交易账号一般是与银行账号捆绑在一起的,从交易账号上划拨的钱只是一个数字,最终还需要从银行进行交割。这样一来,对比交易记录与银行兑账单,情况就一清二楚了。
果然,联合商品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从银行了解到,11日和12日两天,孙强从其账号上分别划出资金3000元、2.3万元和2万元,合计4.6万元。可是,交易系统却只记录了第二笔2.3万元的交易,对第一笔和第三笔交易资金都没有记录。
银行的交易账目清清楚楚,那么,只可能是公司的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漏记,致使孙强多取走了2.3万元。
无奈,联合商品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孙强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孙强返还这2.3万元,并支付利息580元。
这属于不当得利
在庭审过程中,孙强仍然坚持自己的看法。他说,是否进行过现货交易,交易记录可作为凭证。联合商品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中只显示交易了2.3万元,他只认可这笔交易,剩下的2.3万元没有交易记录,当然就不能说是他交易了!
他还说,联合商品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系统出现故障,从而造成损失,这一损失应当由该公司承担。
联合商品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认为,孙强多划出的2.3万元,已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其获利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定性为不当得利,孙强有返还此款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联合商品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只显示2.3万元的交易,可事实上孙强共获得资金4.6万元,多划走的2.3万元应属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强返还联合商品现货交易所有限公司2.3万元,并支付利息580元。
法官释法:不当得利应返还
如今,人们的投资渠道越来越多,资金流动越来越频繁,许多资金都是通过网上交易流动的。一旦因为网络系统出错,当事人遇到飞来横财时怎样对待?产生纠纷后应如何处理?
此案的主审法官说,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只是投资者用于证券投资结算的载体,账户记载的金额必须是投资者合法拥有的资金或股票,从事资金运作的公司错误划入的资金,如果不是投资者合法拥有的财产,其发生没有合法根据,此类情形就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投资者无权处分错误划给自己的资金或股票。对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财产,投资者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占有权,而没有实质上的所有权。因此,投资者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即无权将错误划入的资金据为己有,或售出该股票取得资金,或将该资金用于其他投资。
法官提醒大家,面对飞来横财,投资者不要存侥幸、贪利的心理而予以动用,一旦动用了该资金,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