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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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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拒执行 换来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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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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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拒执行 换来三年徒刑
  本报讯 为了拒不执行即将到期的债务,耍小聪明将自己的财产虚假转移,致使法院在判决生效时,无财产可供执行,近日,自以为很聪明的张某被吉利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2年,身负多笔欠款的被告人张某,为了避免自己的鱼塘将来成为执行标的,便将鱼塘财产虚假转让给堂兄弟张某某。2004年,吉利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某的财产时,他故意隐匿其鱼塘财产,致使法院的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隐匿自己的鱼塘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王晓冬 卢致远)

  相关链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刑法》第313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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