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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孔先生邀请几位朋友一起到瀚金宫海鲜大酒楼就餐。点过菜后,服务员将孔先生随身带来的葡萄酒打开,并告知在此消费自带酒水需要缴纳10%的“服务费”。经常来这里消费的孔先生当时对这一新收费项目提出了异议,但碍于是宴请朋友,就没多说什么。
到结账时,收费清单显示孔先生几人共消费了420元,同时,需要再缴纳42元的“服务费”。这时孔先生才意识到,原来服务员所说的“自带酒水需要缴纳10%的服务费”并不是指自带酒水价格的10%,而是指全部饭款的10%。从事服务行业多年的孔先生认为,酒店突增“服务费”没有任何根据,何况收费前并没有明确告知收费标准,遂要求酒楼去掉增加的“服务费”,但被对方拒绝。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孔先生要求酒楼出具收费证明后离开。
2月28日,出差归来的孔先生就此事致电本报民生热线。随后,记者和王城工商所工作人员陪同孔先生来到这家酒楼。该酒楼总经理助理金女士介绍说,对自带酒水的客人收取10%“服务费”的规定是从春节后开始执行的,并已在酒楼门口贴出了告示。她认为,针对自带酒水的客人收“服务费”,是由于酒店为这部分客人提供了“协助客人提酒上下楼”、“清理酒器”等增值服务;另外,在饭店就餐时,顾客享受的不仅仅是所点的酒菜,还有服务和环境,所以收取“服务费”理所应当。但孔先生表示,当日他并没有看到对自带酒水加收“服务费”的告示,是服务员为他打开酒水后才口头告知的,他认为这是酒店在进行强制收费。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志强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店用门口告示的方式要求自带酒水的客人另掏“服务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北京海淀区法院曾最终判定一酒楼收取“开瓶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所收取的“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孔先生可依法维权,毕竟行规大不过法律。
(记者 赵玉杰 通讯员 费斌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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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开瓶费”
属不合理条款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曾表示:“消费者消费时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现在很多酒店成了酒的专卖店,顾客只能消费指定的酒,而且价格普遍过高。消费者应该有选择权。消费是一种契约关系,不能酒店发出要约,消费者没有达成承诺就强行执行。”
他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谢绝自带酒水,即使进行公示,也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2006年,北京市民王先生自带酒水到一酒楼用餐,被该酒楼强制收取了100元的“开瓶费”,为此王先生把这家酒楼告上了法庭。最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酒楼返还多收的“开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