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名15岁的初三学生跳进早春的河水里,救起了落水儿童,此事被传为美谈。(本报3月4日A9版报道)
这名学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可嘉,我们理应为有这样无畏而勇敢的“英雄小市民”骄傲,他的事迹值得传为“美谈”,但笔者希望更多的未成年人能“见义智为”。
由于身体和心理上的稚嫩与不成熟,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辨识事物危险性的经验,对风险的评估及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不足,也不能为实施“壮举”准备足够的自护条件,他们英勇中的“勇”多半是出于本能。况且,未成年人的模仿性较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这类“美谈”可能使得更多的未成年人“前赴后继”地效仿,极易酿成悲剧。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而且要求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的指导。国家教育部也明令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
早在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北京市教育局主持制定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时,用“主动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救自护”等有效保护青少年生命安全的内容取代了原来的“见义勇为”、“敢于斗争”。从“敢于牺牲”到“善于勇为”应该说是我们教育和社会的进步,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体现,也是在教育制度方面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最具体表现。
珍爱生命绝不是袖手旁观的托词,不鼓励中小学生“见义勇为”与培养学生正义感、高度社会责任感并不矛盾,也绝不是要把“见义勇为”之风泯灭在未成年人群里,我们探讨的只是一种无畏精神体现的方式问题——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面对社会生活中的紧急情况,在采取一些可行的又可以自我保护措施的基础上,量力而行,用理智的方法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以生命试“勇”。
“仁者,虽告之曰:‘井有仁焉。’其从之也?”可见,孔子也不赞成宰予“跳井救人”的想法。当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险情时,当然应去营救。但施救者的生命同样是宝贵的,我们提倡未成年人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最大前提下,见义“有为”、“巧为”、“善为”、“智为”。司马光砸缸就是很好的启示。
(石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