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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遗产为何还要“夫债妻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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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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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放弃遗产为何还要“夫债妻还”
记者 邓德洪 通讯员 申文娟
  一男子意外身亡,留下一笔高达20万元的债务和一些实物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其父母、妻子及幼女权衡再三,决定放弃遗产继承权。那么,他们能否如愿将这笔高额债务也同时“一笔勾销”呢?

  近日,老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债务人突然死亡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按照一审判决,死者的父母和幼女不需再为这笔20万元的债务“埋单”,但死者的妻子必须“夫债妻还”。

  丈夫猝死,留下20万元债务

  对于家住老城区、刚刚30岁出头的张娇来说,2007年6月22日是一个灰暗无比的日子:那一天,正当壮年的丈夫赵杰在外出时遭遇车祸身亡,死前什么话也没留下来,只把一个年仅两岁的女儿和长期卧病在床的父母留给了她。张娇的个人收入仅够维持自己和女儿的生活,所以,失去丈夫以后,她经常为一家人的生活而愁眉不展。

  赵杰去世还不到1个月,他的生前好友王伟便找上门来,向张娇出示了一张借条。原来,赵杰生前在我市某家具城做家具生意时,曾于2006年6月6日向王伟借款20万元,并在借条上注明月息2分。

  按照张娇后来在法庭答辩时的说法,在此之前,她对丈夫写下的这张借条“一无所知”,因为丈夫的经营状况家人向来都不过问,直到他因故身亡后,家人才知道他经营不善,债台高筑。如今,面对上门讨债的王伟,张娇只能尴尬地表示:事发突然,赵杰没有留下任何资料及债权信息,我们眼下实在无力还钱,如果可以的话,赵杰做生意剩下的那些家具都归你了……

  然而,张娇提出的这种以物抵债的办法未能得到王伟的认可。

  2007年7月13日,王伟迫不得已,将已故债务人赵杰的妻子张娇及其父母、幼女共4人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4名被告作为赵杰的法定继承人,对赵杰的生前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老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5天后,为防生变,王伟紧接着又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赵杰生前在家具城遗留下的家具、饰品等财产(价值10万元)进行了查封保全。

  放弃遗产仍要“夫债妻还”

  2007年7月20日,张娇等4名被告权衡再三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表示放弃对赵杰遗产的继承权(张娇之女由于年龄太小,由张娇代签申请),以其遗留下的家具等财产清偿原告债务。在他们看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他们虽为赵杰的法定继承人,但一旦他们放弃了遗产继承权,也就同时消灭了对其生前债务的清偿义务。

  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12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王伟在庭审中诉称,4名被告作为赵杰的法定继承人,理应对其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张娇作为赵杰的妻子更是责无旁贷,因为赵杰的借款行为是在赵、张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这笔20万元的债务属于两人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张娇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娇则辩称:赵杰生前借款是用于他做生意的,我从来没有管过他商场里的事,他也从未把钱拿回家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这笔20万元的债务是他的个人债务,不是我们夫妇的共同债务。现在,我们全家人都已放弃继承他的遗产,也就与他生前的债务没有任何关系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所以可以不再承担其生前债务。但是,张娇在本案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二是死者的生前配偶。作为后者,张娇不能证明死者生前没有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换句话说,张娇不能证明这笔20万元的借款是死者的个人债务,而应当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认定此借款为赵、张的共同债务,由张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张娇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王伟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也由其全部负担。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这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尘埃落定后,主审法官范新生就案中法理作了详细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无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除能够证明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例如有书面形式的明确约定,且为第三人知道)之外,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可见,夫或妻一方均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一方死亡,债权人有权要求生存一方全额清偿该债务。这就对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了一种强制性的限制——因共同债务而产生的清偿义务不得自我放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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