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记者刘奕湛)
记者7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近日公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教育部要求独立学院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
《办法》对办学者的资质作出了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1年至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
《办法》要求,独立学院举办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独立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独立学院终止时仍未毕业的在校学生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校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