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所购的手机在保修期内3次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记录,商家拒绝按“三包”规定为其退货。
近日,高女士向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反映,去年8月,她在九都路新惠手机专卖店花3200元钱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后因黑屏、死机等原因进行了3次维修。前段时间,当她因手机故障第四次报修时,维修人员称该故障是由主板原件受损造成的,专卖店没有备用的主板原件,因此无法保证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手机。高女士无奈要求退货,却被该店负责人陈某拒绝。
工商人员在调查中发现,高女士称手机已“报修3次”,但该手机没有任何维修记录,陈某也否认手机已经过数次维修。由于“手机在保修期内已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事实得不到确认,最终,高女士无法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要求商家退货,只能由商家对手机进行维修处理。
工商人员表示,消费者对商品的“维修记录”千万不要大意。有些商家为免除退换商品的“后患”,故意在维修时不填写维修记录,如果消费者不在意,商家日后又“不认账”,维权就会变得难上加难。
他提醒消费者,家电、电脑、手机等享有“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维修后,消费者应主动要求维修人员在保修卡上准确进行书面记录或出具有效维修单,并对报修日期、故障名称、修理时间、修理情况等主要内容及时核对,妥善保存,以便日后依法维权。
(记者 赵玉杰 通讯员 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