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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临时聘用人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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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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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临时聘用人员相关待遇
涉及经济补偿标准和社会保险费用缴付等方面
  本报讯 (记者 陈小伟 通讯员 李帆)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而被清退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其聘用期间的经济补偿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咋办?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

  临时聘用人员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后,由原用人单位按每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实发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每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临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社会保险方面,临时聘用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聘用手续)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承认其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统一参加企业社会保险,补缴社保费用,享受相应待遇。

  对于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以个人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实发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统一标准执行。

  临时聘用人员2003年9月30日以后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从2003年10月起一次性足额补齐医疗保险费。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以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指出,补缴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缴费率为8.5%的,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个人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临时聘用人员被用人单位清退时,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按我市的失业保险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原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支付待遇。

  临时聘用人员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代单位缴费的,原聘用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一次性补缴聘用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多余部分作为临时聘用人员今后预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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