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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岂能随意“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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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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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岂能随意“缩水”
  本报讯 (记者 孟山 通讯员 彭丽玫) 买来手机用了9个月出现质量问题,找到商家,却得到“三包期已过,无法免费维修”的答复,市民王先生感到很郁闷。

  去年6月,王先生在瀍河回族区某手机经销商处购买了一部CECT手机。今年3月底,王先生发现手机的话筒出现质量问题,通话时断时续。到了本月中旬,王先生的手机话筒彻底“罢工”,无论他在这边如何大声呼喊,电话那头的客户什么也听不到。

  拿着发票,王先生找到了手机经销商。可是经销商指着手机包装盒上的出厂日期对王先生说,他买的这部手机是去年3月出厂的,距离王先生去投诉时已经过了一年的保修期,据此拒绝了王先生进行免费维修的要求。王先生一时有些糊涂了,这三包期不是按购机发票上的日期计算吗,怎么变成按出厂时的日期计算了呢?他找到了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进行调查后,认为商家擅自更改三包起始日期的做法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经销商为王先生进行免费维修。

  工商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电器等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时,三包期应按照发票上出具的日期为起始日期进行计算。即使消费者保管不慎,将购机发票丢失,也应当按照产品出厂后的第90天为三包起始日期。这么做,是刨除了产品在库存、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线索提供者: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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