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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版:洛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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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低保标准: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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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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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低保标准:190元
今年1月1日起执行,县(市)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也有所提高;本月起按新标准发放,1月至4月的提标差额6月底前补发到位
  本报讯 (记者 孟国庆 实习生 郭英)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60元提高到190元,本月(5月)起,低保对象就可以按新标准领取保障金,1月至4月的提标差额将于6月底前补发到位。这已经是我市第4次提高低保标准。

  县(市)区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次也由140元提高到不低于1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均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元。

  除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今年我市还将扩大低保范围,今年6月底前,新增城市低保对象1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5万人。

  同时提高的还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其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100元。我市今年还将新(改、扩)建农村敬老院42所,使更多的老人得到集中供养。

  市民政局局长张建平说,去年以来,随着全国物价上涨,我市的基本副食品及生活必需品价格涨幅较大,给城乡困难群众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央和省、市先后5次为每名城市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共计165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低保群众的生活。

  今年一季度,市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对我市的物价和城乡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进行了调研,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提高低保标准,这是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市政府承诺的“二十件实事”之一。

  据介绍,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于1997年建立,至今已是第4次提高标准:1999年1月,城市区低保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30元,各县(市)提高到104元至130元;2003年7月,城市区低保标准由130元提高到150元,各县(市)区统一提高到130元;2006年7月,城市区低保标准由150元提高到160元,各县(市)提高到140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0元为其代缴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享受此次新标准的城市低保对象已达12.6万人,农村低保对象约18.2万人。根据目前人数测算,提标后全市将对原城市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约1200万元,农村低保对象将补发约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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