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武汉5月6日电 5月4日下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荆州市原副市长程雪良受贿、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程雪良因犯受贿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法院宣判后,程雪良表示要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程雪良事发缘于2006年春节期间的一次交通肇事案。当年1月27日,程雪良驾车带着妻子及女儿回石首老家过春节。中午,在公安县一家酒店,他受到几位老部下的款待。下午3时许,程驾车时由于车速过快,将前方行走村民李某撞死。事发后,程雪良被揭发出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的重大问题。
2006年上半年,湖北省纪委在对该事故展开调查中,发现程雪良及其妻丁翠萍涉嫌经济上违纪违法,遂于同年6月14日对程、丁采取“双规”措施并立案调查。程、丁分别交代了程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
同年12月7日,湖北省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汉江检察分院立案侦查。随后,程被刑事拘留。
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1997年至2006年间,程雪良在担任公安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和荆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与其妻丁翠萍共同收受雷某、袁某等37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6.85万元及1000元美金。法院在审理时,对程雪良犯罪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依据程收钱后是否为他人谋利,最终认定程收受贿赂款项累计折合人民币236277元。
法院认为,程雪良犯受贿罪、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程雪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另外,程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撞死一人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还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