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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位上猝死属“因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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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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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位上猝死属“因公死亡”
辽宁适用新民诉法的人事争议案原告胜诉
  新华社沈阳5月9日电 (记者范春生) 职工在岗位上猝死,是否属“因公死亡”引发争执。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终审判决岗位猝死属“因公死亡”,死者家属获赔4.8万元。

  抚顺市民李大同在该市某管理处上班。2004年5月9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吴丽认为丈夫因公死亡。该管理处则认为,根据抚顺市的相关规定,“职工在生产、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一般按因病死亡处理”,故李大同不属于因公死亡。

  2007年4月,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公伤残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过讨论,认定李大同属于因公死亡。其单位也同意了这个结论,但在善后处理上,没有按照因公死亡标准计算,而是按照“因病死亡”仅发放抚恤金17800元。

  于是,吴丽向抚顺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委员会以“不属我委立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吴丽的女儿李某将父亲所在的单位起诉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接到起诉书后,法院对该不该受理这起劳动争议案很为难。因为这类案件只有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才能受理,此案却没有经过劳动仲裁。这时法院想到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事争议成为民事案件的一个新案由,法院应予受理。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但管理处未缴纳这笔费用,应当承担责任。为此判决管理处给付原告一次性因公死亡补助金42720元,丧葬补助金5340元。

  一审宣判后,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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