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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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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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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提醒高校毕业生:
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有关劳动部门近日发布了毕业生劳动合同签订维权指导,提醒高校毕业学生,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

  据了解,随着毕业离校时间的临近,合同签订成为高校毕业生的咨询热点。高校毕业生求职期间,双方签约阶段不规范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以“签过就业协议就行”为由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

  据介绍,就业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目的是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问题;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就业协议也将随之终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及时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当事人还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协商约定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王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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