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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
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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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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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
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国务院法制办就即将出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泛征求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记者 陈菲)针对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即将出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加以规范。1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这一条例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大约为1.5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涉及流出地、流入地两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域间配合协作制度不完善,制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这位负责人认为,当前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亟须进行规范:一是管理难到位,导致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比例较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二是服务难到位,使得流动人口、农民工在流入地难以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三是维权难到位,流出地仍然存在搭车收费、强令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等侵权行为,流动人口、农民工,特别是其中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堪忧。

  针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将对原有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发布相关条例。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1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众可以在7月6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DRK@chinalaw.gov.cn。

  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规定,流动人口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

  送审稿规定,流动人口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送审稿还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规定,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送审稿规定,户籍所在地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

  (二)跨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点开展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或在办理相关证明和手续时乱收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现居住地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生育服务证的,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流动人口应享有的奖励优惠待遇的;

  (五)不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或者反馈信息不及时造成工作失误的;

  (六)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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