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莎:我一定会上诉。(设计台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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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上午,“莎斯名誉案”在东城法院一审落判。法院认为歌手金莎撰写的两篇博文和一篇日记所载歌手斯琴格日乐辱骂金莎的内容失实,文章对斯琴格日乐人格造成贬损。法院就此判决金莎删除涉案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宣判后,斯琴格日乐的代理人表示对结果基本满意。金莎所在经纪公司表示,金莎在这件事上没有错,他们将上诉讨回公道。
6月12日庭审当天,原告斯琴格日乐方提交了公证书,证明金莎博文中撰写了对斯琴格日乐构成侵权的文字,例如“泼妇”等。金莎方则提交了视频光盘,内容为双方发生矛盾现场的歌迷对当时情形的模拟,证实金莎博客中所述内容属实。法院审查后认为,金莎方提交的光盘内容属于证人证言,但证人并未到庭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询,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能被认可。因此,金莎在撰写的博文中称斯琴格日乐曾公然辱骂金莎,但对此情节除“情形的模拟”光盘外,并没有提供其他举证证实,法院认定博文基本内容失实。
同时,该文章中称斯琴格日乐为“泼妇”,并劝她“看心理医生”等内容,贬损了其人格。文章发表后,被媒体广为转载,客观上造成了斯琴格日乐社会评价的降低。据此,法院认定金莎侵害了斯琴格日乐的名誉权,且造成了损害后果。法院最后判决,金沙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删除博客上《当女歌手变成泼妇》、《出阴招是一种艺术》及2008年3月2日的日志;并在博客中发表向斯琴格日乐道歉声明;对于给斯琴格日乐造成的损害,金莎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18日,斯琴格日乐得知宣判结果后对记者说:“她(金莎)骂我,我根本不屑一顾,但我不允许别人诋毁我的民族和家乡。另外,我认为网络迫切需要净化。”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