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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何防止
被劳动合同“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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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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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何防止
被劳动合同“套牢”
  西工区温先生问:我注册了一家公司,与职工发生了数起劳动争议,请问企业应采取何种措施才能有效避免纠纷?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侯丽娜、谢亮答: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因以下认识上的误区而被劳动合同“套牢”:

  (一)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对自己最有利。用人单位大都认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很有利,可以规避法律,还可以不缴各项社会保险。殊不知,这种做法不仅不能规避法律风险,还会增加以下法律风险: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那么用人单位应如何避免此种风险呢?很简单,签订劳动合同。

  (二)临时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法》颁布和实施后,“临时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由此所导致的后果与上述第一种情形是一样的,避免方法仍然是签订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那么将有可能导致支付赔偿金和遭受行政处罚。企业的正确做法是将试用期在合同期限中约定。

  (四)收取押金,扣压证件。此种做法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赔偿损失的风险。正确做法是不收押金,不扣压劳动者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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