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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为何招来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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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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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为何招来罚单
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申文娟
  如今,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房屋租赁市场越来越红火。可是,对于自己的房子该租给什么样的人、租房过程中要履行哪些手续、对已租出去的房子怎么管理等问题,不少房东还不大清楚。前些日子,老城区的房东孙伟不小心把房子租给了传销人员,结果惹来一场官司。

  出租房屋“换来”处罚

  今年1月4日,孙伟意外收到老城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书。他感到很意外:自己没做生意,工商局凭啥处罚我啊?

  他仔细一看,原来自己被处罚是因租给别人的房子出了问题。

  孙伟有一套86平方米的两室一厅闲置房。2007年10月,一个自称姓于的人想租他的房子,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孙伟将这套房屋租给于某,租金3个月付一次,每季度的房租为1000元,租期从2007年10月16日至2008年4月16日。

  过了几天,老城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找到孙伟,问他是否知道租房者在此搞传销。原来,于某与孙伟签订租房协议后就入住了,租来的房子供伙计李某搞传销活动。

  接到群众举报后,老城区打击传销办公室组织工商、公安、办事处等部门对孙伟的房子进行检查,发现李某等9人聚集于上述地点进行传销活动。李某等人在该房内居住、授课和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后经调查,老城工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存在传销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孙伟觉得,租房子的人只要按时交租金并且不破坏房屋就行了,至于租房人在房子里做什么,自己管不着。

  正是因为这样想,2007年12月3日,老城工商分局向孙伟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时,他觉得自己占理儿,就没有要求听证。

  今年1月,孙伟收到了上述处罚决定书。工商部门要求他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所收第一季度租金1000元;处以5万元罚款。

  争论:房东查房客是好是坏?

  这下孙伟可不愿意了:“房主是政府聘请的工作人员吗?政府给开工资吗?房主只是把房子租给愿意租房的人,二者是纯经济关系。房主的义务只是依法纳税。至于房客租房干什么用,房主没有权力和义务来管。因为房客干了违法的事儿而让房东连累受处罚,这显然不合适。”

  今年4月2日,孙伟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老城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老城工商分局认为,根据国家《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他们有权力和责任对辖区内的传销活动及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该《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孙伟将房子租给了传销人员,就是为传销行为提供了场所,工商部门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老城工商分局认为,如果孙伟不同意这一处罚,可以要求听证。可是,他们给孙伟送达“听证告知书”后,孙伟并没有要求听证。因此,他们作出的处罚决定在程序上是完全合法的。

  孙伟则觉得自己很冤:“我事先又不知道房客是搞传销的,要是知道,我也不会把房子租给他们!”他说,这就好比商店卖菜刀,如果有人用菜刀去杀人,是否还得追究商店的责任?

  法院:维持工商处罚决定

  老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伟的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的特征,老城工商分局所作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且履行了告知等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并无不当。

  近日,老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说,房主在出租自己的房屋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案中孙伟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处罚决定书,而工商部门在出具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和适用法律上并没有违法行为。孙伟如果在工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申请听证,那么这一处罚是有可能避免的,而孙伟却放弃了这一权利,最终导致自己被处罚,责任在自己。

  房东应当按规定出租房屋

  法官认为,许多房主在出租房屋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忽视了自己应当履行的责任,给自己带来麻烦和损失。

  除了《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对房屋的出租和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房东对自己的房屋负有治安责任: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东没有履行自己的治安责任,会受到相应处罚。因此,房东在租房时一定要注意这些规定,千万不能“一租了事”。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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